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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医疗责任是否可主张精神损害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2-12-28 阅读: 197次

一、民法典医疗责任是否可主张精神损害

民法典规定,医疗责任如果造成受害人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或者其家属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精神损害赔偿】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二、怎样申请医疗事故再次鉴定

再次鉴定的申请,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医学会作出的首次鉴定结论,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请求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给予再次鉴定的书面申请。

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

2、必须是对地方医学会作出的首次鉴定不服所提出的,其“不服”的内容可包括对事实的认定、法律法规的适用和鉴定的程序等事项;

3、必须是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

4、必须是向送达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5、提起由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的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再次鉴定的申请书时,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同时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及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出具的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所以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或者其家属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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