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免责的债务承担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民法典免责的债务承担构成要件是什么
1、必须要有有效的债务存在;
2、所转移的债务具有可移转性;
3、要有以债务承担为内容的协议;
4、债务承担协议须经债权人同意。这是债务承担协议发生效力的最主要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债务承担规则】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
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
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转移】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二、免责债务承担和并存债务承担的区别
1、债务承担的性质不同。
免责的债务承担是债务的特定承受,即第三人是对原存债务的承受,而非新债务的承担。
并存的债务承担则属于新的债务负担,因为并存的债务承担的结果并不导致原债务人免除其合同债务,而且第三人的债务与原债务人的债务不必相同,所以应该视为一项新产生的债务负担,并非债务的特定承受。
2、二者主体的变更不同。
一个是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一个是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与原债务人并列成为债务人。
3、二者成立的条件不同。
一般理论界认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因为原债务人要退出债的关系,所以其转移债务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
但是并存的债务承担中,因为原债务人仍然在债的关系中,所以其转移债务不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
4、第三人承担债务的方式和范围不同。
免责的债务由新的债务人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由原债务人和新加入的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按照规定民法典免责的债务承担构成要件有几个方面的内容,如果要将债权进行转让的话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才可以的,对于免责债务承担和并存债务承担是有一定的区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