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卖淫罪既遂量刑标准细分
一、组织卖淫罪既遂量刑标准细分
犯组织卖淫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对情节严重的认定:
犯组织卖淫罪情节严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2)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3)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4)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5)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2、对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组织他人卖淫罪中的“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是指
(1)组织他人卖淫的首要分子情节特别严重的;
(2)组织他人卖淫手段特别恶劣的;
(3)对被组织卖淫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4)组织多人多次卖淫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的,等等。
所谓“他人”、“多人”、“多次”是指:
1、组织、协助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中的“他人”,主要是指女人,也包括男人。
2、 “多人多次”的“多”,是指“三”以上的数(含本数)。
二、关于卖淫收入的问题认定
第一,关于组织卖淫罪犯罪所得的计算,一般情况下就是指收取嫖娼人员所有费用的总和。至于行为人为此而付出的成本,如付给卖淫人员的费用,卖淫场所发生的相关费用,付给协助组织卖淫人、介绍卖淫人、通风报信人等的费用,都属于犯罪成本,依法不能在犯罪所得中予以扣除。
第二,刑法意义上的“卖淫”和行政违法意义上的“卖淫”含义不同。除传统意义上的性服务以外,插入式性活动都属于卖淫行为,关于这点,刑法和行政违法对“卖淫”的定义相同。不同之处在于,对于手淫、乳推等非插入式性服务,刑法并不认为是卖淫。(注:非插入式卖淫虽然不会受到刑事处罚,但是会受到行政处罚,且会作为违法前科被存入个人档案)
卖淫嫖娼行为毒化社会风气,使个人生活腐化,家庭感情遭受破坏,是公认的伤风败俗的行为。我国法律明令禁止卖淫嫖娼行为,违者将会受到行政处罚。组织、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是对社会主义社会风尚的侵害,是我国严厉打击的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