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调解的效力是什么
一、医疗纠纷调解的效力
医疗纠纷的调解主要有三类,一种是行政调解,一种是人民调解,一种是法院调解。
行政调解:是在卫生行政部门的主持下,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采取说服教育的方法,促使医疗机构和患者友好协商、互谅互让而达成对医疗事故赔偿的和解协议。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人民调解: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一般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由医调委安排调解员及时赶赴现场,了解情况,将医患纠纷由医院内引导到医院外解决;根据需要组织评鉴会或合议会对纠纷进行定性、定责、定损、定赔;调解员按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调解原则,根据评鉴结果进行调解,签署调解协议;签署调解协议后,可以到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二、医疗纠纷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首先是《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主要注意的点有:
1)医务人员过错,必须向医院追讨赔偿;
2)医疗机构有三项免责事由(患者不配合、抢救生命垂危已经尽力、当时医疗水平所限)。
其次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十七条起到最后的那些法律条款。
最后有两个注意点:
我国有一个《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但由于立法的原因,这个条例对医疗事故的赔偿不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即无论是医疗事故还是医疗过错,只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就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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