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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诉讼有哪些种类?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0-07-25 阅读: 588次

一、共同诉讼有哪些种类?

1、按诉讼标的是同一或同类,共同诉讼分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其中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的共同诉讼,是必要共同诉讼;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同种类的共同诉讼,是普通共同诉讼。

2、按人数众多的为哪一方,共同诉讼分为积极的共同诉讼、消极的共同诉讼和混合的共同诉讼。原告为两人以上的为积极的共同诉讼;被告为两人以上的为消极的共同诉讼;原告和被告均为两人以上的为混合的共同诉讼。

二、共同诉讼向哪个法院起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共同诉讼案件问题的通知》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依法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受理法院认为不宜作为共同诉讼受理的,可分别受理。

在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上述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如情况特殊,确需高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民事案件受理的,应当在受理前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法律、司法解释对知识产权,海事、海商,涉外等民事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的形式?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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