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控诉职能的诉讼参与人有哪些
一、承担控诉职能的诉讼参与人有哪些
以下人员是承担诉讼职能的诉讼参与人:
1、刑诉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2、民诉诉讼参与人包括: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和翻译人员);
3、行政诉讼参与人包括:诉讼参加人(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和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和翻译人员。
二、刑事诉讼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有哪些
刑事诉讼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以外的根据案件情况和诉讼需要参加到诉讼中来的诉讼参与人。具体包括:
(1)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被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人,包括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2)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是指接受被代理人的委托而参加诉讼的人。
(3)辩护人。辩护人是指在诉讼中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或经人民法院的指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人。
(4)证人。证人是指除当事人以外了解案情并向司法机关作证的人。证人必须如实作证,接受询问和质证,隐匿罪证和作伪证要负法律责任。
(5)鉴定人。鉴定人是指接受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聘请以其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的人。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材料,有权收取相应的费用和取得经济补偿。
(6)翻译人员。翻译人员是指接受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聘请,在诉讼中进行语言文字翻译的人。翻译人员有权了解案件情况,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
作为诉讼参与人,共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包括,有权对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侵犯公民合法的诉讼权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为提出控告;有权向司法工作人员了解同必须由自己承担的诉讼义务有关的某些情况;有权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翻译人员除外);有义务遵守各项法律的规定,服从侦查人员、审判人员指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