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假释开庭后几天出裁定
一、刑事案件中假释开庭后几天出裁定?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具体时间由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裁决。
《监狱法》
第三十二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的,由监狱根据考核结果向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假释裁定的副本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裁定假释的,监狱应当按期假释并发给假释证明书。
二、假释案件需要公开审理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假释案件,可以采取开庭审理或者书面审理的方式。但下列假释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1、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
2、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
3、被报请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
4、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
因此,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是否需要开庭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假释,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三、假释的流程是怎么规定的?
1、由执行强制劳动改造的监狱向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并复以下材料:
(1)罪犯评审鉴定表;
(2)罪犯奖惩表;
(3)终审法院判决书和裁定书;
(4)历年减刑裁定书复印件;
(5)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具体材料;
(6)未成年或者老残(自伤自残除外)的材料。
对无期徒刑 假释建议书应当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局同意后再提出假释建议。
2、监狱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收到监狱的假释建议书后审查其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齐备、程序是否合法;
3、人民法院在审查案件材料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裁定予以假释。
假释由裁定宣告之日起计算,考验期为执行完毕的刑期,考验期内一般不予减刑,被判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假释之日起执行。
假释案件是可以开庭审理的,不过大多数的情况下对假释申请都是以书面审理的方式进行的。监狱没有直接对罪犯进行假释的权利,要等人民法院的裁定,对无期徒刑的罪犯申请假释的,只有最高法院才有裁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