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一、合同无效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合同无效管辖法院按照一般的合同纠纷来确定,对无效合同纠纷一般亦应按《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确定地域管辖,即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
1、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是对合同事实的评价,而合同生效则是对合同价值的评价,二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2、无效合同属于有效成立的合同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对合同的价值否定只能及于合同的效力,而不能及于合同的有效成立。只要符合成立条件,合同即使被确认无效也不能改变其有效成立这一客观事实。
3、《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中的“合同”是有效成立的合同。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合同”显然是有效成立的合同,而不是指有效合同。因为要确认合同是否有效,需对合同内容进行实体审查,这已超出了立案庭的职责权限,即便是业务庭的审判人员,一般也不可能在庭审之前确认合同的效力,何况依照法律规定,对管辖权的审查只能进行程序性审查,而不应涉及案件的实体处理。因此,只有将该法条中的“合同”解释为有效成立的合同,才符合立法本意,也便于实践操作。可见,无效合同纠纷确定地域管辖时亦应适用这一法律规定。
二、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六)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七)当事人主体不合格的合同;
(八)内容不合法的合同;
(九)无效代理订立的合同。
签署合同的当事人发现签署合同的另一方主体不合格,或者该合同签署只是为掩盖非法目的,此时该合同是无效的。为了维护自己权益,并且防止被认定为故意签署无效合同,此时需要向当地的管辖法院,以合同无效为由提出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