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案号给了算是受理了案件吗?
一、起诉书案号给了算是受理了案件吗?
法院给了号就算是案件已经受理了。
一般情况只有受理了才会有案号。除非一些特殊案子,法院在暂时不能把握的情况下,也会出现这种情况。比如一些可能已经有其他人起诉,但案子可能涉嫌刑事案件,如果案件真的是有刑事成分,法院受理后只能驳回,法院为了减少程序上的操作,会出现类似这种情况。
二、起诉状递交后多久开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没有规定开庭的具体时间,但规定了各个阶段的处理时间:
1、起诉书上交到法院后,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会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2、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3、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4、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三、法院判决书多久会下达?
无论是民事诉讼法或者刑事诉讼法,均没有规定开庭后几日内应当下达判决,只是规定了案件的审理期限。
审结期限,是从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诉讼法》第161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综合上面所说的,起诉书就是对于起诉案件时必须要制作的文书,对于此案件只要法院受理了,那么就会给予案件的案号,从而确定开庭的时候,但前提也是要有合法的证明材料,那么对于案件的处理就会结合案件的证据来进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