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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的案件可以改期吗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0-07-02 阅读: 669次

一、公告送达的案件可以改期吗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版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当事人应当在出现无法出庭事由法院确定的开庭日前向审理案件的法庭申请延期开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

1、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2、第一百五十九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二、扩展资料

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七)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

(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我国的办案单位在送达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时,应按照法律规定送达法律文书,送达至被告人员所在地三个月的,视为被告人员的自动接收。一旦被告接到法律文书时,应联系法律文书派发部门。按照自身的实际情况,应诉案件的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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