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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减轻条件有哪些?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0-07-01 阅读: 560次

一、行政处罚减轻条件有哪些?

满足行政处罚法减轻处罚条件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法定酌定减轻处罚情节;案情酌定减轻处罚情节。行政相对人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形,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其在数种处罚方式所允许的幅度内适用较低限的处罚;减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处罚的最低限以下,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给予的行政处罚。

二、具备下列条件,应当减轻处罚:

1、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依刑法规定,具有“应当减轻处罚”功能的情节有:

⑴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

⑵防卫过当;

⑶避险过当;

⑷中止犯;

⑸从犯;

⑹胁从犯;

⑺犯罪后自首,又有立功表现的。

2、法定酌定减轻处罚情节。依刑法规定,具有“可以减轻处罚”功能的情节有:

⑴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事处罚的;

⑵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控制自已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⑶聋哑犯或者盲人犯;

⑷预备犯;

⑸未遂犯;

⑹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罪的教唆犯;

⑺犯罪后自首的;

⑻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立功表现的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⑼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

⑽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

(11)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付介绍贿赂行为的。

3、案情酌定减轻处罚情节。刑法第63条没有列出案情减轻处罚情节,只是表明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这一原则性规定,给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带来一定困难,根据司法实践及刑法规定,下列情况可以认为是“案件的特殊情况”:

⑴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影响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偶尔犯罪的;

⑵犯罪既遂后,案发前,采取积极补救措施,挽回损失,减小社会危害性的;

⑶由于被害人的明显过错或出于义愤,引起一时激愤而重伤、杀人犯罪的;

⑷犯罪后案发前或取保候审期间,有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或有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的;或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已救人的,或在抗御自然灾害、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或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⑸其它案件特殊情况,群众一致公认合情合法的。

满足行政处罚法减轻处罚条件在相关的法律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对于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况的可以按照规定执行,对于违法者是一种鼓励性质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处罚法中对于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都做了相关的规定的,二者在本质上还是有一定的区别的。

综上所述,酌定减轻处罚情节有,主观恶性不大,采取积极补救措施,犯罪后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可以减轻处罚,行政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有一定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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