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时间从什么时间开始算起
一、判刑时间从什么时间开始算起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1、《刑法》第四十一条【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2、《刑法》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3、《刑法》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判刑后多久可以探视
判决书送达给被告人本人以后,如果被告人本人没有上诉,一审检察院没有抗诉,法院送交执行后家属凭借亲属关系证明和判决书原件就可以到看守所或者监狱探视。
判决余刑在一年以内的,有可能会继续在看守所服刑,如果余刑在一年以上的会转到监狱服刑。刑事案件判决书送达后有十天的上诉期,过了上诉期判决才生效。如果判决生效,大约在判决书送达给被告人二十天左右会将执行文书送到看守所,送了执行家属就可以在看守所探视了。探视需要带上亲属关系证明和判决书的原件。
根据《监狱法》的第二十条规定,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通知罪犯的家属。也就是说,法院在对被告做出判决的时候,可以不通知家属到庭,但是,如果判处了实刑,送执行机关服刑的话,执行机关要及时通知家属。通知书应当自收监之日起五日内发出。
根据刑事诉讼法之规定,人民法院确定了开庭日期之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的三日以前送达,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交公安机关、监狱或者是其他执行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