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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可以抵扣一日吗?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0-06-28 阅读: 562次

一、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可以抵扣一日吗?

《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是刑期的起算期,执行前有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以下是法律规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缓刑能折抵刑期吗?

考验期不能折抵刑期

缓刑考验期满,没犯事的不再执行实刑,视为刑罚执行完毕

假如考验期内犯事,则撤消缓刑执行刑罚,按判决时间执行,考验期不能折抵。

为正确的理解和适用《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将其修改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时间,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将前罪判决前羁押的时间折抵前罪所判处的刑罚后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三、特殊羁押期限是怎么样的?

特殊羁押期限,意指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但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和程序。主要情况有: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5条的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推延期审理。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6条的规定,下列案件在《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的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7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15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根据六机关《规定》第30条、第31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案件提请延长羁押期限时,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并书面呈报延长羁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长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4条、156条和 157条规定的条件,需要延长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

综合上面所说的,羁押就是对犯罪人员作出的强制措施行为,对于在羁押的时候如果当事人被判有期徒刑,那么在判决了之后是可以根据羁押多少日而抵扣多少日的,但如果是属于被判缓刑或者是监视居住的话,就不能被进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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