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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处缓刑前羁押时间是否可以折抵缓刑考验期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0-06-22 阅读: 727次

一、判处缓刑前羁押时间是否可以折抵缓刑考验期?

不可以,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看守所被羁押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刑事案件各个阶段羁押的时间是多久?

1、拘留期限最多37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9条公安30天,检察院7天。

2、侦查应该7个月结束(超过七个月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124条,一般侦查羁押时间是2个月,如果案件复杂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126条,交通不便、团伙、流窜、取证困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第127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3、审查起诉不超过6个半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38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第140条,要求公安机关退回补充侦查不得超过两次,时间不得多于5个月。

4、一审9个半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8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其实司法机关对缓刑的看法也是非常的慎重的,所有判缓刑的这些罪犯都具有的一个比较鲜明的特征就是,犯罪情节是比较轻微的,可是缓刑已经是从轻处罚了,再用羁押时间折抵考验期,对受害者有些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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