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审查起诉换押证在检察院谁负责转押
一、移送审查起诉换押证在检察院谁负责转押?
换押证在检察院公安机关负责转押。《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凡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变更刑事诉讼程序的,均应办理换押手续。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终结后人民检察院决定受理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侦查终结后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以及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在递次移送交接时,移送机关应当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随案移送;接收机关应当在《换押证》上注明承接时间,填写本诉讼阶段的法定办案起止期限,加盖公章后及时送达看守所。看守所凭《换押证》办理换押手续。
(二)看守所办理换押手续或者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在接收机关或者送押机关的《提讯证》或者《提解证》上加盖公章,并注明法定办案起止期限。
《提讯证》或者《提解证》每次办理一份,用完续办。
(三)依法延长、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不需要办理换押手续,但是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将新的法定办案起止期限书面通知看守所,依照上述规定重新办理《提讯证》或者《提解证》。
二、刑事案件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时间有多久?
1、 一般审查起诉的时间,1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4、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5、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对犯罪嫌疑人的换押就发生在公安机关侦查结束,然后移送至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这个阶段,等将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并不需要把犯罪嫌疑人再转移到人民法院的看守所,移送审查起诉的换羁当然是由公安机关负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