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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管辖移送裁定期限是什么时候?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0-06-15 阅读: 572次

一、民事案件管辖移送裁定期限是什么时候?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移送管辖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

3、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这是对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

二、如果加强对移送管辖工作?

尽快制定案件的移送及立案工作规范,从而使原受理法院移送案件工作及受移送法院立案工作走上规范化管理,及时保护当事人的诉权。移送案件及其立案工作规范应涵盖的内容:

1、移送案件的时限。

2、移送原案卷全部材料。同时,应将原案卷材料装订成册后再移送。

3、诉讼费用应随案移送。这样做既方便当事人诉讼,又有利于公众监督。

4、案件移送的交接手续。如:填写《移送案件交接登记表》等。

5、对可以受理的移送案件,应在收到案卷材料后的三日内立案。收到案卷材料的时间,从原受理法院移交案卷材料和诉讼费用齐备之日起计算。

综上所述,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在一审开庭之前,被告人答辩期届满这段期限内,如经过审查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则应当将案件移送,做出管辖移送的裁决书。当事人不能对移送管辖提出异议,因为这个是法院内部事务,作为当事人,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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