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投诉中的移送管辖情形条件是什么?
一、旅游投诉中的移送管辖情形条件是什么?
移送管辖是指旅游投诉管理机关受理投诉后,发现该案件本机关无权管辖。依法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受理。指定管辖是指上级旅游投诉管理机关以决定的方式,指定下一级投诉管理机关对某一投诉享有管辖权。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跨行政区的投诉案件发生管辖纠纷,又不能协商解决时。这种纠纷表现为都要求管辖或者都不愿管辖,此时由上一级旅游投诉管理机关指定受理案件的机关。
旅游投诉由旅游合同签订地或者被投诉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管辖。需要立即制止、纠正被投诉人的损害行为的,应当由损害行为发生地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管辖。
二、旅游投诉管辖要遵守哪些原则?
1、效率原则。
效率原则指旅游投诉管辖既要便于投诉者进行投诉,又要便于旅游投诉管理机关及时、准确地处理投诉,确定具体受理旅游投诉管理机关,要体现这一原则。如确定损害行为发生地或者损害结果发生地的旅游投诉管理机关受理旅游投诉案件,目的就是为了便于处理旅游纠纷,便于调查情况,提高效率。
2、兼顾旅游管理部门的分工与案件性质的原则。
这是划分不同级别的旅游投诉管理机关受理旅游投诉案件的权限和分工应当遵循的原则。我国旅游管理部门根据级别的不同,职责范围也有所区别。级别越高其职责中的决策、综合、协调、指导、监督职能越多;反之级别越低,执行职能越多,主要侧重于处理具体案件和事务。
3、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确定旅游投诉管理机关既要明确规定具体实施主体,也要有一定的机动性,使管辖能适应各种变化。如《旅游投诉暂行规定》所规定的投诉者可以选择被投诉者所在地、损害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发生地的旅游投诉管理机关管辖,收到同一投诉的多个旅游投诉管理机关可以协商决定具体由谁受理。
综上所述,消费者去旅游过程中和经营商家发生冲突,可以去相关部门投诉,如果其受理后并不具备管辖权,应当移送管辖,这是旅游投诉中移送管辖发生的条件。作为消费者,可以去签订旅游合同第及对方所在地的旅游主管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