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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诽谤自诉案件如何规定?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0-06-01 阅读: 532次

一、网络诽谤自诉案件如何规定?

(一)网络诽谤罪自诉标准

1、“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1)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2)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3)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2、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1)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2)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网络诽谤罪公诉标准:

诽谤罪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外,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七种情形:

1、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2、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3、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4、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6、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7、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

二、不构成诽谤罪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

1、泄露并宣扬他人隐私,给他人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

2、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

3、即使善意的检举、揭发、批评中有不实成分的,也不应以诽谤罪论处。

诽谤他人顾名思义就是捏造本身不存在的事实,从而对他人的名誉造成一定的影响,所以在民法层面存在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所以不仅仅可以要求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还可以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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