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刑事抗诉再审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一、检察院刑事抗诉再审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高检对各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对于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其三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对于指令再审的案件,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指令第二审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二、哪些情况法院会驳回检察院抗诉书?
人民法院收到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书后,应在一个月内立案。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1、不属于本院管辖的;
2、按照抗诉书提供的住址无法向被提出抗诉的原审被告人送达抗诉书的;
3、以有新证据为由提出抗诉,抗诉书未附有新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
4、以有新证据为由提出抗诉,但该证据并不是指向原起诉事实的。
人民法院决定退回的刑事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经补充相关材料后再次提出抗诉,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综上所述,检察院在刑事案件办理中发挥监督作用,根据刑诉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如检察院认为法院判决存在错误问题的,可以向上级法院抗诉,要求再审或者启动二审程序。在二审判决后抗诉的,最高法受理并进行审核,符合情况的发回原审法院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