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间人侵占行贿款如何定性?
一、中间人侵占行贿款如何定性?
有观点认为,这种行为构成侵占罪,也有人认为构成诈骗罪,还有观点认为应作为介绍贿赂罪的从重情节。中间人侵吞贿赂款行为的定性应以其产生犯意的时间为标准。
在具体案件中,如果中间人从撮合、沟通、联系行贿人和受贿人开始就产生了非法占有的故意,此时即明知行贿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需要通过其向受贿人转送钱物,并极力促成贿赂行为的完成,之后利用替行贿人转送贿赂款之机,侵吞或截留贿赂款,这种行为构成诈骗罪。因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向行贿人虚构了已将贿赂款全部转送给受贿人的虚假事实,取得行贿人的信任,骗取了财物,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可能与先前的介绍贿赂行为两罪并罚。
如果中间人之前没有介绍贿赂的行为,直到行贿人将贿赂款交给中间人,要求其转交给受贿人,这时见财起意,产生了非法占有的故意,侵吞或截留贿赂款,这种行为构成侵占罪。因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据为己有,即行为人将代为转交的贿赂款占为己有,行贿人不知道事实真相,不可能也不会向中间人索要,这是“拒不退还”的一种表现形式,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可见,产生犯意的时间,对定性有着重要的影响。在认定犯罪时,除了把握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之外,还应从立法的原意、刑法的原理、犯罪时的动机、目的、犯意等各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虑,才能做到定性准确无误。
二、行贿罪的表现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
2.用钱财收买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
3.违反国家规定,给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
4.数额较大。
对个人行贿罪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固定: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3、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4、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5、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6、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对行贿人自首的特别规定。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1、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中间人不管是否有私心进行侵占的,都参与了贿赂,构成行贿罪。行贿行为涉及金额较大的就构成了行贿罪,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行贿过程中是否其他违法行为的,需要看当事人犯罪是的动机、目的以及犯意等,才能准确判断行贿中有并存其他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