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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具体内容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0-05-20 阅读: 739次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具体内容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二、最新治安传唤时间限制

依据我国最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人员进行传唤的,传唤的时间一般是不超过24小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八十二条: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第八十三条: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均有关于传唤的规定,但前者属于治安传唤,是一种行政措施。而后者则属于刑事传唤,属于侦查行为的一种。其中,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由此可见,治安传唤可以强制传唤。并且也不需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但如果是刑事传唤的话,则要求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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