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裁定的区别主要是什么?
一、判决裁定的区别主要是什么?
1、适用的事项不同
裁定:解决的是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目的是使人民法院有效地指挥诉讼,清除诉讼中的障碍,推进诉讼进程;
判决:解决的是当事人双方争执的权利义务问题,即实体法律关系,目的是解决民事权益纠纷,使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得以解决。
2、作出的依据不同
裁定:根据的事实是程序性事实,依据的法律是民事诉讼法,可以在诉讼过程中的任何阶段作出;
判决:根据的事实是人民法院认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依据的法律是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经济法等实体法,判决只能在案件审理的最后阶段作出。
3、形式不同
裁定: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
判决: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4、上诉期限不同
裁定:只有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和驳回起诉的裁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准许当事人在裁定后10日内上诉,其他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判决:允许上诉的范围比较广泛,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在判决作出后15日内准许上诉。
5、法律效力不同
裁定:效力可以相应改变,如对中止诉讼的裁定,在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应作出恢复诉讼程序的新裁定;
判决:其效力及于实体,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二、决定与判决的区别
第一,决定用于某些特定事项;而判决用于处理案件的实体问题。
第二,判决在案件审理的最后阶段作出,而决定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的任何阶段都可以作出。
第三,判决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但是决定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在司法实践中,判决和裁定都是处理矛盾和纠纷的方式,但两者的适用情况显然是不同的,具体情况下可以按照法律上规定的程序来进行认定,当事人还需要根据自己的诉讼请求来向法院要求判决处理,但如果可以通过裁定处理的,则不需要进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