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过程中多个诉讼标的可以合并审理吗?
一、审理过程中多个诉讼标的可以合并审理吗?
1、 一般情况下,是否可以合并起诉应当经过法院同意,如法院同意则可行。但实务中,一般情况下法院不同意多份买卖合同合并在一个案件中起诉,法院均要求一份买卖合同单独案。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2、 基于此,律师建议在拟定起诉状及整理证据资料时,按照一份买卖合同拟定对应的起诉状的原则进行立案资料的准备,以免在法院立案时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二、多分买卖合同的效力
1、 所谓的多重买卖,是指出卖人就同一项财产的出卖订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买卖合同,形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买卖债权债务关系,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内容上相互重叠。
2、 买卖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只要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非法律禁止交易的物品,一经买卖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并依法生效。对于多重买卖行为中每一个单独的买卖合同,也都不例外。
3、另外,买卖合同属于债权债务合同,出卖人对于买受人的交付行为不符合买卖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当然包括交付不能的情况。同理,在多重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因向某一买受人交付了标的物,而对其他买受人不能履行时,该买受人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要求出卖人承担履行合同不能的违约责任。
所以说,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与两人或多人订立的多重买卖合同,均可以为有效的买卖合同。
三、合并之诉的条件
1、是彼此独的几个诉在主体或客体上具有关联性。诉的合并的意义在于提高诉讼的效率,防止在相互关联的问题上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
2、是受理案件的法院至少对数个被合并之诉中的一个拥有管辖权;
3、是合并的各诉在审判时必须适用同一种诉讼程序。要么都适用普通程序,要么都适用简易程序;
4、是合并的时间一般应在一审言辞辩论终结前;
5、是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1、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2、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综上所述,合并审理诉讼标的应当适用一种诉讼程序或者适用简易程序,合并审理应当在答辩终结前,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对于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如果合并审理,应当经过其他人承认,共同诉讼发生效力,如果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对其他诉讼人不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