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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查仲裁裁决的途经和范围是什么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0-05-10 阅读: 525次

一、法院审查仲裁裁决的途经和范围是什么?

人民法院对仲裁的司法监督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

1.人民法院裁决仲裁裁决的效力

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裁决是人民法院司法监督权的一个重要体现。仲裁协议是仲裁的依据,其有效或无效直接关系着仲裁能否进行的问题。《仲裁法》 第6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 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2.撤销仲裁裁决

依据《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第58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涉外仲裁裁决具有《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

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为保证仲裁机构裁决的正确性和合法性,使已经生效但确有错误的裁决得到纠正,赋予人民法院对终局裁决的司法监督权,允许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

3.否定仲裁裁决的效力,裁定不予执行

人民法院对申请强制执行的仲裁裁决,依据被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司法审查,是司法监督的重要措施。在申请执行程序中,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 具有《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涉外仲裁裁决具有《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合议庭审查,有权裁 定不予执行。

二、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司法监督存在的问题

1、一是现行法律规定存在弊端,容易导致一个法院作出矛盾的审查结论。《仲裁法》第58条和第63条分别赋予了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申请不予执 行仲裁裁决的权利,当事人可以选择撤销仲裁裁决,也可以申请不予执行,并且二者并不是选择的关系,即当事人在申请撤销不被支持的情况下,还可以申请不予执 行。

2、二是关于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律规。《仲裁法》第58条规定了可撤销仲裁裁 决的6种情形,即

①没有仲裁协议的;

②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无权裁决的;

③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裁决所根据的 证据是伪造的;

⑤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⑥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枉法裁决的行为的。

综上所述,没有仲裁协议的,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无权裁决的,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决所根据的 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人民法院可以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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