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应由谁决定
一、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应由谁决定?
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应由检察院做决定,凡是不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都应当制作《不起诉决定书》,这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依法确认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决定性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不起诉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不起诉决定书的名称、编号;
(2)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民族、文化程度、职业、住址、身份证号码,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拘留、逮捕的年月日等;
(3)案由和案件来源;
(4)案件事实,包括否定或者指控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的事实以及其他作为不起诉决定根据的事实;
(5)不起诉的理由和法律根据,写明作出不起诉决定适用的刑事诉讼法条款;
(6)检察长署名,制作日期和加盖院印;
(7)附注事项。
二、法定不起诉的情形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定不起诉适用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第二、犯罪已过时效期限的。
第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第四、依照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第五、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死亡的。
第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果案件出现上述应当适用法定不起诉的情形,检察官没有自由裁量权,只能严格依法行使,应当不起诉而起诉,就是错误的讼诉。
三、酌定不起诉的情形
1、犯罪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
3、犯罪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
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终止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7、被胁迫诱骗参加犯罪的;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自首后立功的;
9、犯罪轻微又自首的或犯罪较重而有立功表现的。
法定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情形是不一样的,但最终造成的结果就是犯罪嫌疑人肯定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除此之外,在法律上还规定了存疑不起诉。不过,如果是法定不起诉的话,很有可能公安机关都根本不会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