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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0-04-26 阅读: 531次

一、串通投标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复杂客体,既侵犯其他投标人或国家、集体的合法权益,又侵犯社会市场经济的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的秩序。

2、客观要件

(1)具有串通投标的行为。

(2)本罪属情节犯、只有情节严重的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行为才能构成本罪,情节不属严重,即使实施了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采用卑劣手段串通投标的;多次实施串通投标行为的;给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造成恶劣的影响甚至国际影响的;等等。

3、主体要件

(1)本罪的主体就招标人而言,是特殊主体,就投标人而言,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2)单位也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3)本罪属于共同犯罪,构成本罪的投标人或招标人都是共同犯罪的实行犯,行为人有可能有主犯和从犯之分,但不存在教唆犯和胁从犯。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串通投标的行为会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但仍决意为之,并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二、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⒈ 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提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⒉投标人相互约定,在类似招标中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

⒊投标人之间就标价之外其他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其他竞争对手.

⒋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⒌投标人之间其他损害招标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手段.

以上就是串通投标的具体情况,对于相关情况的认定应当基于实际的犯罪事实而定,司法机关在受理相关案件后,应当进一步进行调查取证,并根据实际的犯罪事实后果来量刑处理,如果对相关情况有异议的,可以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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