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中断的代理意见与起诉状的区别有吗?
一、诉讼时效中断的代理意见与起诉状的区别有吗?
诉讼时效中断的代理意见与起诉状的区别肯定是有的;
代理词是代理人接受诉讼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与诉讼或仲裁活动,在法庭辩论阶段为维护委托人的权益,就案件事实提供证据,适用法律,辩明是非所发表的代理意见形成的文字材料。
民事起诉状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因自己的或依法受其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而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请求依法裁判的诉讼法律文书.
二、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这些事由区别于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都是依当事人主观意志而实施的行为。诉讼时效的目的是促使权利人行使请求权,消除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稳定状态,从而诉讼时效进行的条件是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如果当事人通过实施这些行为,使权利义务关系重新明确,则诉讼时效已无继续计算的意义,当然应予以中断。
1.起诉。即权利人依诉讼程序主张权利,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起诉行为是权利人通过人民法院向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方式。故诉讼时效因此而中断,并从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时重新起算。
2.请求。这里指权利人直接向义务人作出请求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这一行为是权利人在诉讼程序外向义务人行使请求权。改变了不行使请求权的状态,故应中断诉讼时效。
3.承诺。即义务人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直接向权利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基于义务人认诺所承担的义务,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得以明确,诉讼时效自此中断,并即时重新起算。认诺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包括部分清偿、请求延期给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担保等。
综合上面所说的,代理意见与起诉状是属于两种不同的文书,但都是属于来保护当事人的,一个是要结案的文书,一个是起诉之前要写的文书,所以,对于当事人在处理的时候就要结合不同的情况来制定不同的文书,这样才能保障当事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