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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滥用回避申请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0-04-19 阅读: 553次

一、律师滥用回避申请的情形有哪些?

一是故意编造对方当事人与该案审判人员有亲戚、朋友、同学、老乡、战友等某种利害关系而申请回避;

二是不向承办法官或合议庭组成人员申请回避,向人大、政法委、上级法院、院领导,写反映材料,凭空编造审判人员与对方当事人有某种利害关系,要求上级有关部门或院领导查处,并申请回避;

三是在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后,不申请回避而是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四是无正当理由既不申请某个审判人员或审判庭回避,而是申请整个法院回避

对当事人申请审判人员回避时,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最高法院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该回避的回避,凡不符合回避条件的,应予以驳回,以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有权申请回避的情形

一旦发现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上述三类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其中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之前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之前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其中,审判人员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申请回避。

另外,审判人员违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本案的;

(三)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滥用回避制度的这种情况在诉讼活动当中也普遍存在着,但目前为止,律师滥用回避申请的做法并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当事人提出来的回避申请根本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话,法官是有权利直接予以驳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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