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撤诉是否可以申请解除?
一、原告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撤诉是否可以申请解除?
原告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撤诉是可以申请解除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
(一)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二)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准许撤回仲裁申请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
(三)仲裁申请或者请求被仲裁裁决驳回的;
(四)其他人民法院对起诉不予受理、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
(五)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其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驳回的;
(六)申请保全人应当申请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收到解除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裁定解除保全;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裁定解除保全。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实际上在司法实践当中,往往在大部分情况下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只要申请财产保全解除就可以解除财产保全。当然也有一些特殊情况会导致财产保全难以解除的。
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应予以审查,如果认为足以保证将来判决的执行,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做出财产保全的必要条件消除,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立即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在现实生活当中,目前我国关于财产保全完全是可以提出申请的,尤其是在诉讼提起之前,当然提起诉讼之前申请财产保全,必须要提供一定的保证,包括有财产方面的保证和人身方面的保证,如果后续问题解决存在撤诉,可以申请解除财产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