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执行时限是什么?
一、仲裁裁决执行时限是什么?
1、根据《仲裁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当事人可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2、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年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从2008年4月1日开始,根据2007年10月28日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延长到了两年。
3、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4、因此,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而法院一般应在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完毕。
二、一般申请执行仲裁裁决需要什么材料
1、仲裁申请执行书。
2、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3、生效法律文书原件复印件副本。
4、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
5、双方送达回执复印件。比如说是劳动仲裁,如果是最终劳动仲裁有了一个裁决的结果,有一方当事人不愿意执行该劳动仲裁的裁决,这时候,其中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劳动仲裁的裁决,而申请执行人需要准备劳动仲裁申请的执行书、作为劳动仲裁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生效的劳动仲裁文书原件以及复印件、以及双方送达的回执复印件等。
仲裁裁决决议形成后,仲裁部门还需要向当事人下达仲裁通知书,具体情况下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处理,如果对相关仲裁决议不服的,还可以向法院起诉并要求重新进行认定,但当事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