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如何讯问行贿人?
一、检察院如何讯问行贿人?
基于行贿案件的特点和规律,做好行贿人的审讯工作对整个案件的突破起着关键的作用,从某种程度上讲,审讯是侦查人员同行贿人展开的一场复杂尖锐的面对面的心理对抗战。因此,在审讯中,只有有效把握行贿人的心理发展过程并且运用有效的策略方法,牢牢掌握讯问的主动权,才能促使行贿人的抗审心理不断进行转化,最终坦白交代。
1、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为了提高讯问效率,保证讯问质量,防止违法,确保讯问安全,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是少于2人。
2、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
3、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
如果犯罪嫌疑人承认有犯罪行为,即让其陈述有罪的情节;如果犯罪嫌疑人否认有犯罪事实,则让其陈述无罪的辩解,然后根据其陈述,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4、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笔录应当如实记载提问、回答和其他在场人的情况。
二、行贿案件有哪些特征?
行贿案件有以下三个特点:
1、犯罪痕迹少。在实施行贿行为时,为了掩盖犯罪,更多的是行、受贿双方的一对一的情况,只有两个人在场,有的甚至在案发后转移和销毁账册等凭证,案件所留有的痕迹很少。
2、作案手段隐蔽且趋向多样化。行贿人实施犯罪行为往往采用许多隐蔽的手法,故意蒙上许多假象,使案件扑朔迷离,无法有效查处,特别是在近两年,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一些新作案手段出现,如利用骗取海关进口退税实施行贿犯罪,金融、计算机等领域内的行受贿案件的出现,应引起我们的重视。
3、行受贿双方之间的攻守同盟。贿赂案件的双方具有共同的“利益”,一损具损,因此,双方往往订有攻守同盟,相互对对方保持一定的“信任度”,突出的表现是双方的侥幸心理强,但又不是很牢固,因此,案件的侦破中,往往是行贿方突破后,受贿方也很快告破。
总算是,检察院办理行贿犯罪刑事案件,在审查阶段往往会讯问行贿嫌疑人,讯问嫌疑人的目的是弄清行贿犯罪事实,办案人员要通过问答的方式,讯问其行贿数额、行贿时间地点及方式,行贿犯罪线索证据等,完成之后形成笔录由办案人员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