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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疑不起诉法律依据是什么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0-03-26 阅读: 655次

一、存疑不起诉法律依据是什么?

存疑不起诉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存疑不起诉的情形

(1)案件已经经过了补充侦查。这是对案件已经经过补充侦查,仍作不起诉决定的时机控制,也是作该决定的程序条件。一般而言,未进一步收集证据就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

(2)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这是指证据不足以充分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罪行,以至于即使提起公诉,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也很可能会宣告被告人无罪。

人民检察院对此种情形下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286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1)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2)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二、绝对不起诉的情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及第173条的规定,法定不起诉适用于以下七种情形:

1、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5、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7、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存疑不起诉和绝对不起诉是不一样的,绝对不起诉即意味着以后也不会再对当事人提起公诉了,但是存疑不起诉的话有两种含义,一种是有可能是当前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但是没有证据,第2种就是是其他人实施的,决定不起诉不代表着侦查工作也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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