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罪中的第三人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一、绑架罪中的第三人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绑架罪中的第三人是指被勒索的对象,被勒索的对象只能是被绑架人以外的第三人,绑架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健康、生命权利及公私财产所有权利。
绑架罪是最为严重的侵犯人身权利犯罪之一,它的法定刑最低是十年有期徒刑,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杀害被绑架人的,只有绝对的确定刑——死刑。
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
(2)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
(3)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绑架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行为,就应当立案侦查。
二、刑事案件审理时间一般是多久?
一审法院的正常审理期限(一般为2个月,至迟不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例外)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案件常见的审限应当在三至六个月。
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对绑架罪中的第三人问题没有什么明确的规定,现在各学者对绑架案件当中的第3人问题还存在着一定的分歧,基于法律上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我们也只能简单笼统的介绍一下。绑架案件中的第3人是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返还财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