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星科技委托合同纠纷案管辖权异议被驳回
海星科技、海星集团与中铁十五局委托合同纠纷案,最高法院裁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驳回海星集团对该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此外,公司与中天集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天集团撤回对被告公司的起诉。
海星科技(600185)12月3日发布公告称,公司原控股股东海星集团于近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一终字第109号民事裁定书,驳回海星集团对委托合同纠纷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维持原裁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公告显示,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因项目建设管理委托合同纠纷已于6月26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西安海星科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河南海星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西安海星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等。
同时,近日,公司收到珠海格力集团公司发来的通知,珠海市南科单晶硅有限公司诉珠海市人民政府、珠海市国土资源局、珠海市规划局收回土地纠纷一案,珠海格力房产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经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一审判决为,驳回南科单晶硅要求撤销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和珠海市规划局作出的珠国土字【2005】516号《关于收回珠海市南科单晶硅有限公司石花西路北侧工业用地的决定》的诉讼请求。
此外,公司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称在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海星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西安海星科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天集团称已与被告海星房地产、海星集团和解,原告于11月28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公司的起诉。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为准许原告中天集团撤回对被告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