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诉讼时效中断地规定是什么意思
一、民法总则》诉讼时效中断地规定是什么意思
诉讼时效中断指的是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的法律现象,在新出台的《民法总则》中,诉讼时效中断发生的主要情形有以下几类: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诉讼时效中断的,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制度对于当事人维权来说至关重要,一旦诉讼时效经过,当事人的权利主张就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因此,对于时效制度我们一定要引起重视,必须清楚我国法律上对于时效制度的规定。
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为出现一些法定的事由,从而导致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归于无效。而在法定事由消失之后,诉讼时效将会重新计算。根据最新《民法总则》中的规定,如今普通诉讼时效已经调整为了三年,但在特殊情况下,适用特殊的诉讼时效规定。
二、诉讼时效中止
诉讼时效中止指的是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情况。因此,中止的事由主要有: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诉讼时效发生中止的,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这类诉讼时间有着严格的规定。当事人应积极的按照这类时间进行办理。一旦超过了这类诉讼时间,我国的人民法院对这类案件不在受理,公民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应积极的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