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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收到邮件诉讼时效不中断吗?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0-03-06 阅读: 438次

一、未收到邮件诉讼时效不中断吗?

可以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具体情况如下:

1、对于被告即债务人已签收的邮件,无论是债务人的传达室、收发人员签收,或者其工作人员签收即可发生效力,无需法定代表人签收或者加盖公章。邮局不可能将邮件交由与债务人无关的人签收,可以证明债务人已收到催款函,可以认定其催款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2、对于因债务人名称或地址的变更而没有签收的邮件,应视为债权人权利主张的意思表示已到达债务人,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被告变更住所地或相关停息有义务告知原告即债权人,即使债务人并未收到催款函,也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3、对于债务人有证据证明因邮件的遗失而未收到催款函的情况,债权人邮寄催款函的行为不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二、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1.提起诉讼或仲裁。指权利人提起民事诉讼或仲裁,请求法院或仲裁庭保护其权利的行为。同时应注意,权利人起诉后又撤诉的应视为与请求相同的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包括民事诉讼法上的一切权利主张形式,如起诉、应诉,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支付令、申报破产债权、申请强制执行等,也包括依照其他法律规定的争议解决程序提出的权利主张,还包括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等。

2.权利人主张权利。指权利人在诉讼程序外向义务人明确提出要求其履行义务的意思通知。这种意思通知,在方式上没限制(口头或书面等能达请求效果的各种方式),只要将催告之意思传达于相对人,并于事后能证明。包括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提出催告。

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是指权利人的相对人表示知悉该权利人的权利存在的行为。同意履行义务的形式,无特别要求。关于义务人的同意应当注意以下四点:

1)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2)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3)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摘取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4)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其中断。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其中断。诉讼时效中断适用于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以外的诉讼时效期间类型。

4.提起诉讼或仲裁。指权利人提起民事诉讼或仲裁,请求法院或仲裁庭保护其权利的行为。同时应注意,权利人起诉后又撤诉的应视为与请求相同的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包括民事诉讼法上的一切权利主张形式,如起诉、应诉,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支付令、申报破产债权、申请强制执行等,也包括依照其他法律规定的争议解决程序提出的权利主张,还包括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等。

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对于存在请求行为的就可以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对于发达邮件的情况下,是可以达到请求的目的的,并不需要对方亲手收到该邮件,只要能证明双方知识该邮件即可,具体情况由司法机关在受理案件时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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