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设立有什么依据
简易程序设立有什么依据
设立简易程序的目的是在确保司法公正的基础上提高诉讼效益,并使司法资源投入得到合理的配置。就我国刑事简易程序和国外相比,不仅在理论上,而且在司法实践中都存在不足之处,如适用量刑范围相对较宽,没有赋予被告人以刑事简易程序的选择权,纠问式色彩浓重,被告人在简易审判过程中难以获得律师帮助等。
所谓简易程序,从其最普遍的意义上来看,是指通过对刑事诉讼程序的一些环节、步骤加以不同程度的简化,从而使案件得到快速处理的特定程序。简易程序只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若从诉讼过程的角度来进行分类,可以分为简易侦查程序、简易起诉程序、简易审判程序、简易救济程序等。而人们通常所说的简易程序,一般主要是指简易审判程序。设立简易程序是提高诉讼效益的需要,是为了在刑事诉讼中降低经济成本而采取的必要步骤。但诉讼效益的提高并不是简易程序建立的唯一基础,简易程序还具有一些特有功能。建立简易程序,可以确保刑事诉讼中的司法资源投入得到合理的配置,并在此基础上保证普通诉讼朝着正当化方向改革的努力获得成功。
为了使司法资源配置不合理的情况得到减少,在普通诉讼程序之外设立简易程序就显得十分必要了。通过这种诉讼程序的繁简分离,刑事案件在进入法庭正式审判之前就进行必要的分流:一部分重大、复杂、被告人期待获得较为完善的程序保障的案件,采用较为正规、烦琐而且保障程度较高的程序来处理;而那些情节简单、事实清楚、被告人也自愿放弃程序性保障的案件,则适用简易程序来处理以提高诉讼效益。从一些国家的刑事立法的发展情况来看,简易程序在适用范围上还出现日益扩大的发展趋势。这种为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所做出的刑事程序的繁简分离设计,实际是为解决公正与效益之间的价值冲突所采取的必要措施。这恰恰是简易程序赖以存在的主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