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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简易程序中,定期宣判的案件如何确定上诉期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10 阅读: 462次

根据相关的法律常识我们知道,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对于一些特殊案件可以采取民事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其中就会涉及到定期宣判的案件,定期宣判是人民法院在庭审结束后另定日期宣告判决的制度,它是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两种宣判方式之一。那么在民事简易程序中,定期宣判的案件如何确定上诉期,下面若悠网的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来为您解答。

在民事简易程序中,定期宣判的案件如何确定上诉期

定期宣判的案件,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自定期宣判的次日起开始计算15日内。当事人在定期宣判的日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不影响该裁判上诉期间的计算。但如果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并在定期宣判前已经告知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上诉期自送达次日开始计算。

简易程序特征

第一,简易程序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均不适用简易程序。

第二,简易程序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虽然也有第一审案件,但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第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是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第四,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受刑事诉讼法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等程序规定的限制,大大简化了审理程序。

定期宣判的适用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根据这一精神,《规定》第31条规定:"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自定期宣判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如何正确理解"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是正确理解定期宣判制度的核心和关键。首先,定期宣判是开庭的一种方式,而当事人到庭参讼是其依法应当承担的义务。

既然按时到庭是当事人的基本义务,当庭送达裁判文书就是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所做的一种制度安排。其次,定期宣判前人民法院已经告知了当事人"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的内容,当事人对定期宣判的后果已经有足够的心理预期。如果当事人在定期宣判的日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不影响该裁判上诉期间的计算。再次,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充分体现了定期宣判制度本身的严肃性和对拒不到庭行为的惩罚性。当事人在定期宣判之日未到庭的,其行为的性质与开庭时拒不到庭相同,其承担的法律后果也应与缺席判决制度相同。

在民事简易程序中,定期宣判的案件如何确定上诉期,综合上述的回答我们可以清楚知道,定期宣判是人民法院在庭审结束后另定日期宣告判决的制度,它是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两种宣判方式之一。在民事简易程序中,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自定期宣判的次日起开始计算15日内。上诉期自送达次日开始计算。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请咨询若悠网的专业律师,他们会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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