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简易程序开庭前准备的内容有哪些?
一、刑事案简易程序开庭前准备的内容有哪些?
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和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2、在审前的准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按不同情况予以分别处理。
3、对于一部分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先行调解,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
1、第二百零二条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2、第二百一十九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3、第二百二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4、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5、第二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以上就是刑事案件的简易程序的具体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相关情况的认定和处理,应当由司法机关来进行认定,特别在适用之前还需要对相关条件进行认定,只要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办理,具体情况结合实际犯罪事实来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