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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是否适用诉讼中止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6 阅读: 351次

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时,有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两种,而简易程序一般是适用案情比较简单,责任比较明确的案件,在民事诉讼中有诉讼中止的规定,那么简易程序是否适用诉讼中止?下面由若悠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简易程序能不能适用诉讼中止

不能适用。

审判实践中,民事简易程序案件在出现需要鉴定等事由不能正常审理时,独任审判员往往采取将案件中止诉讼,待中止事由消除后再恢复审理,扣除中止时间,在九十天内审结案件的情况。这类案件是由于人民法院在立案时先将民事案件立为简易程序,承办法官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出现需要鉴定等情况,而裁定将案件中止诉讼。小编认为,将简易程序案件中止诉讼的作法是错误的。主要有以下原因:

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简易程序案件是指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这类案件是没有相应中止事由的。同时该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审结。”这个三个月的审理期限是最长时限,不能延长和因中止诉讼不计算审限。换句话讲,无论出现什么情况,简易程序案件都必须在三个月内结案。这是简易程序的特点所决定的;其次,将简易程序案件中止诉讼没有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了中止诉讼的情形,而该条规定是在《民事诉讼法》第十二章,第十二章是关于第一审普通程序的规定,中止诉讼是第一审普通程序可以适用的法律规定。而《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章规定的简易程序中没有中止诉讼的规定,所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是不能适用普通程序案件的规定的。可见,简易程序案件中止诉讼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将简易程序案件中止诉讼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针对以上情况,笔小编认为,法官应当充分理解和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中止诉讼的规定,严格控制案件审限。当简易案件出现不能按期审结的情况时,应当及时转换成普通程序审理,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普通程序的规定,正确及时的处理民事案件。

二、诉讼中止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三、诉讼中止与延期审理的区别

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过程中,诉讼程序因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中途停止的一种法律制度。诉讼中止与延期审理两者十分相似,都是因法定情形而在诉讼中停止继续进行诉讼活动,但是两者也存在着重要区别:

1、适用范围不同。诉讼中止可以发生于诉讼程序开始以后一直到判决作出以前的任何诉讼阶段,而延期审理则只能适用于开庭审理阶段。

2、适用效果。诉讼中止将造成本案诉讼程序的中途搁置,受诉法院和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就本案的一切诉讼活动都应当停止进行;延期审理只是将本案开庭审理的日期拖延,有关诉讼活动并不因此停止,比如通知证人到庭。

3、恢复审理上。诉讼中止的法定情形来自于诉讼外,何时恢复诉讼,通常受诉法院是很难左右的;但是延期审理的法定情形来自于诉讼之中,恢复审理的日期通常由人民法院确定。

4、法定情形是不同的。延期审理适用于: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情形的;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其他应对延期的情形。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简易程序问题进行的解答,在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是可以适用诉讼中止的,但这种做法合不合理是值得商榷的。欢迎到若悠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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