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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以申请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吗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14 阅读: 602次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的进步,在日常生化中,我们都知道对于一些纠纷来说很多人在协商解决不了的情况下,就会对其进行诉讼,那么在诉讼的过程中是有着相应的规则的,对此我们对于不同的案件我们是有着不同的处理制度的,下面若悠网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关于当事人能不能申请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这个问题。

当事人可以申请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吗

当事人可以申请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的,应当在审限届满前及时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适用简易程序的消极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简易程序规定》第l条的规定,下列情形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1、起时被告下落不明的。这是因为,对于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需要适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即需要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与开庭传票,一次公告就需要六十天,而我们整个简易程序的审限才三个月并且不得延长,因此种类案件不适合用简易程序。

2、发回,重审的。发回重审的案件往往在事实认定或者诉讼程序方面存在错误,为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不适宜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该类诉讼因涉及到人数众多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因此,不适宜适用程序较为简化的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应当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民事案件,其生效裁判均确有错误或者生效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或内容违法,此时,从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保证案件公正审判的角度,不得再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法应当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属于非诉讼案件,而适用简易程序只能审理诉讼案件,因此,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从上面若悠网小编为大家介绍的相关问题,相信大家都有了一定的了解。若悠网小编提醒大家在日常中对于诉讼来说,如果不清楚相关的规定,规则的话,不知道如何处理,我们也可以委托相关的律师帮忙解决,这样更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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