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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立案标的是怎样规定的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0-02-03 阅读: 443次

一、民事诉讼立案标的是怎样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 有明确的被告;

(三)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立案须知:

二、 立案的身份证件

1、原告为公民,需提交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原告为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的,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注:以上复印件均需盖红章】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代理人(公民)代为立案的,除提交上述原告本人身份证明外,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4、律师代立案的,除提交上述原告本人身份证明外,须提交律师事务所函、授权委托书,出示律师证,提交律师证复印件。

5、被告为单位的,应当提交该单位的注册号(北京市企业信息查询)、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等相关材料。

三、起诉状的书写要求

第一百一十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 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 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三、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 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这类案件的原告需要法和我国的法律规定进行办理,递交案件的诉讼书,根据这类案件的实际案情进行书写。对这类案件的案情、时间、地点进行书写,我国的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对这类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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