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管辖答辩期和举证期规定是什么?
一、移送管辖答辩期和举证期规定是什么?
移送管辖答辩期和举证期规定是30天的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
二、管辖权异议提出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当事人正确行使该项权利,有利于帮助人民法院正确确定对案件的管辖权。管辖权异议应当具备几个条件。
1、当事人
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只能是本案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加人无权就管辖问题向法院提出意见,也不得以此为借口不参加诉讼。提出异议的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原告是提起诉讼的人,故而不会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当然,在发生移送管辖后,原告有权向受移送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由于其在诉讼中居于辅助一方当事人的地位而不具有异议权。
2、时间
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并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否则异议无效。超过法定期间,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当事人在此期间提出异议后又要求撤回的,法院应予允许。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对于大多数的案件来说,一般情况下一审来进行起诉的时候就会找准法院,但也有一些情况比较特殊的会进行一个移送管辖,在这种状况之下,后期的一个举证期限的话,也是需要给予一定的时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