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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转自诉案件范围是什么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0-01-29 阅读: 499次

一、公诉转自诉案件范围是什么

公诉转自诉的案件有以下八种情形:

(一)故意伤害案;

(二)非法侵入住宅案;

(三)侵犯通信自由案;

(四)重婚案;

(五)遗弃案;

(六)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七)侵犯知识产权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八)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案件。

只要符合以上8类情形,若检察院不提起公诉,被害人就可以提起自诉,如果超出了上述案件范畴,被害人是不可以提起自诉的,即使提起,法院也会驳回被害人的诉讼请求。

二、刑事自诉案件有什么特点

1、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不经过公安 或者检察机关。

2、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适用调解,原告在法院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 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诉。

3、被告人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提出反诉。所谓反诉,就是被告人 作为被害人控告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联系的犯罪行为, 要求人民法院进行审 判。

4、自诉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无论是作为被害人还是作为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对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不服,有权提出申诉。

刑事自诉案件一般都是情节比较轻微,而且附带民事诉讼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0条: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的规定。所以一般的应该为3年。

公诉案件转为自诉案件,在条件上,首先,要求被害人本身是由证据,可以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次,虽然被害人有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报案的,但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实际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如果表示不服的话,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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