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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辩护代理权限有哪些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11-25 阅读: 529次

一、刑事案件的辩护代理权限有哪些?

1、有依法执行辩护职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个人干涉的权利;

2、有查阅案卷、了解案情的权利;

3、有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的权利;

4、有经许可或同意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与取证的权利;

5、有申请延期审理的权利;

6、法庭调查时有发问的权利;

7、有对证人、证言询问、质证和对证据提出异议的权利;

8、有申请周取新证据的权利;

9、有参加法庭辩论的权利;

10、有拒绝辩护的权利;

11、经被告人同意,有代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权利;

12、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司诉讼权利或有人身侮辱行为的,有提出控告的权利;

13、有获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抗诉书副本,自诉人的起诉状、上诉状副本,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副本等各种诉讼文书副本的权利;

14、有在开庭前3天得到出庭辩护通知书的权利;

二、刑事案件辩护人范围

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一)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五)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前款第(四)、(五)、(六)、(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律师法》规定,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像是辩护人的代理权限也要在法律制度允许的范围内行使,类似于辩护人替犯罪嫌疑人行使辩护权的时候,辩护人是需要向国家有关部门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的,比如职业证书,还有就是委托书等,而且,很多重要的辩护工作也都得提前和犯罪嫌疑人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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