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移送管辖也没有管辖权吗?
一、在我国移送管辖也没有管辖权吗?
1.前提不同,移送管辖的情况下,最先受理案件的法院没有管辖权,而管辖权转移是将有管辖权的案件交给没有管辖权的法院;
2.客体对象不同,移送管辖移送的是具体案件,而管辖权转移是转移具体案件和管辖权;
3.是否需要上级批准,移送管辖不需要经过上级法院批准,只要人民法院发展对受理的案件没有管辖权,就应当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但受移送的法院认为被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就应当报请上级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而管辖权转移,只要上级人民法院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的,就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4.适用范围不同,移送管辖适用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而管辖权转移只适用于级别管辖;
5.移动方向不同,移送管辖在平级法院间发生,特殊情况下发生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而管辖权转移发生在 上下级法院之间;
6.程序后果不同,移送管辖发生错误,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而管辖权转移发生错误则会被直接撤销;
7.实质意义不同,移送管辖在于纠错,而管辖权转移是级别管辖的微调和变通。
二、管辖权的内容
1、管辖权通常是指一个国家在规定和实施其权利和义务以及在管理自然人和法人的行为等方面的法律权力。国际法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准确划分国家间对某些问题的管辖权,从而维护一个国家的独立和主权平等。
2、法院要对案件具有管辖权,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即法院对所涉案件具有“标的物管辖权”(Subject Matter Jurisdiction),即法院具有审理该类型的案件的权力,同时,法院还需对案件当事人具有“个人管辖权”(Personal Jurisdiction),即法院具有对诉讼中涉及的当事人作出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裁决的权力。
3、指定管辖是指上级行政机关以决定的方式指定下一级行政机关对某一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指定管辖实际上也是赋予行政机关在处罚管辖上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适应各种错综复杂的处罚情况。它对解决目前处罚管辖存在的重复管辖或者空白等问题很有意义。
4、上级机关指定一级机关对某一处罚行使管辖权,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具有行政行为一般特点,适用行政行为的一般规则,因此,指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按行政行为的程序作出指定的决定。也就说,上级机关行使指定权时,要依法作出指定决定,制作指定决定书。否则,难以分清决定者与被指定者的责任,也使被指定者行使管辖权失去法定依据。
在我国管辖权是管辖权,管辖移送是管辖移送,两者的区别是很大的。管辖移送是没有管辖权的,管辖移送仅仅只是移送对应的案件内容,并没将其管辖权转移,所以不存在管辖权。针对管辖权的内容,相关法律条例也作出了明确的解读,就是为了方便大家后期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