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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拖延法院开庭时间的行为都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吗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11-05 阅读: 579次

一、任何拖延法院开庭时间的行为都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吗?

拖延法院开庭时间的行为一般是不会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根据《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20条规定,以下五种行为要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要受到处罚:

(一)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以及传染病病原体进入法庭;

(二)哄闹、冲击法庭;

(三)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

(四)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二、可以延期开庭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三、民事案件审理时间

一审审限一般6个月,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我国法院审理案件是二审终审制。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审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限为3个月,不能延长,若3个月内不能审结,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会被追究法律责任的除非是当事人已经涉嫌扰乱法庭秩序了,在国家规定的扰乱法庭秩序的一些行为表现当中,并不包括拖延法院开庭时间的这种行为。原被告双方在法院决定开庭的前三天才会收到通知的,双方都没有任何特殊情况的话开庭时间是不会向后拖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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