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中的作为和不作为是什么意思?
一、刑事犯罪中的作为和不作为是什么意思?
刑法中的作为,是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所实施的为我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即为刑法所禁止做而去做的行为。应该指出,不能把作为等同于亲手实施的行为,作为除了包括犯罪本人亲手实施的积极活动外,还应该包括犯罪人借助自然力﹑借助动物﹑借助不具备犯罪主体条件的他人或借助他人的过失行为来实施犯罪行为,这些情况仍应视为是利用者本人实施了作为的犯罪行为法。
刑法中的不作为,是行为人做义务并且能够实施某种行为,消极的不去履行这种义务,因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行为,即应当去做而不去做。典型的案例就是遗弃罪。应当指出,刑法中的不作为应该具备以下要件,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履行的义务由行为人已经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责任。
二、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明文规定的积极作为义务
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是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的主要来源之一,是指由其它法律规定并由刑法加以认可的义务,这里的法律包括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等。如果只由其他法律规定,而未被刑法认可,则不能构成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此外,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必须是具体的义务,宪法中所规定的义务属于一般性的抽象义务,有待于各具体法规的确认和细化,一般不适合直接作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前提。
2、职业或者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
它是指一定的主体由于担任某项或者从事某种业务而依法被要求履行的一定作为义务。该类型的作为义务有的规定在法律法规中,也有的规定在具体行业的相关规章制度中。应当注意的是,行为人只有在具有职业或者业务身份的情况下,才具有相关的作为义务。也就是说,只有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才能构成刑法上的不作为犯罪。
3、法律行为引起的积极作为义务
法律行为如合同行为等,引起一个积极作为的义务(行为人通过合同行为自我创设一个积极作为义务),行为人有义务履行。而一般情况下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一定的义务,只产生违约的法律后果,并不会产生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只有在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给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严重侵害的情况下,这一作为义务才能构成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
4、先行行为引起的积极作为义务
先行行为作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是由德国刑法学家斯特贝尔首倡的,1884年的德国判例首次确认了先行行为与法律,契约同样是作为义务的来源。我国刑法界的通说认为先行行为只要足以产生某种危险,就可以成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而不必要求先行行为具有违法的性质。
对于刑事犯罪中的作为和不作为的处理应当由司法机关结合实际的犯罪事实来确定,但对于具体情况的认定上必须严格对照法律规定的情况来处理,特别是在最后的量刑判罚过程中,如果存在判决情况不准确的话,可以导致错误的情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