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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怎么认定?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10-29 阅读: 572次

一、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怎么认定?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都认定是看行为人是否已经实施了具体的发展,或者是吸收他人进入黑社会组织的这样一种行为,如果说他人已经按照犯罪嫌疑人的意愿从事了这样的加入组织的行为,就会构成这个犯罪,这实际上也意味着它就是我们国家当中的行为法。本罪为行为犯,行为人实施发展、吸收他人为黑社会组织成员的行为,他人按其意图加入了该组织,则构成本罪既遂。行为人实施了发展行为,即向发展对象表明了让之加入的意图,但发展对象不愿加入或在加入前即被查获的,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乃为未遂。行为人只是为发展行为作准备,如组织不特定的人员进行宣传、介绍,并未表明让他人加入的主观意图的,则属预备。对于未遂犯、预备犯,如果具有自首、立功等表现,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依照刑法第13条的规定,可不以犯罪论处。

2、关于未成年人

境外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年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成员在境内发展黑社会组织成员的,不能以本罪论处。如果在发展成员的同时又组织、领导进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等8种罪行的,应单独以这8种犯罪行为所触犯的罪名追究其刑事责任。

3、入境内进行其他犯罪

境外黑社会组织成员进入境内进行其他犯罪,而未实施本罪发展成员行为的,应以他罪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二、组织成员入境发展成员

境外非黑社会组织成员入境发展成员如发展恐怖组织、邪教组织成员,构成犯罪的,应以组织恐怖组织罪,组织会道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会道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罪等定罪处罚。

在当时社会当中,国家关于具体的黑社会组织打击的力度都是非常严重的,毕竟黑社会组织作为地方的一方势力的话,会扰乱社会的治安管理秩序,对于人们的人生和财产安全造成极大的损失,所以吸收成员来进入黑社会组织的话,也必须要严厉的打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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