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公诉转自诉案件的规定是什么?
一、刑诉公诉转自诉案件的规定是什么?
刑诉公诉转自诉案件的规定是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属于公诉转自诉类型的案件,刑事自诉,根据《刑事诉讼法》112条规定,是指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自诉案件,是“公诉案件”的对称。在我国,各级法院审理案件以起诉作为审判前提条件。如果没有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就没有法院的审理。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分公诉和自诉两种。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诉案件,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自诉案件的范围如下: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具体来说刑事自诉案件包括: 轻伤害案、侮辱他人诽谤他人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重婚案、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虐待家庭成员案、遗弃案等。
二、刑事公诉转自诉的案件有哪些
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
(一)故意伤害案;
(二)非法侵入住宅案;
(三)侵犯通信自由案;
(四)重婚案;
(五)遗弃案;
(六)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七)侵犯知识产权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八)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案件。
以上八项案件,法院受理后对于证据不足的可移送公安机关受理,认为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追究责任不追究时,起诉时需要提供相应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在日常生活当中,我们是存在着很多比较轻微类型的案件,在这种情况,考虑到罪责相适应的这样一种原则,就会对于这种案件不予进行追究,不会有检察机关来提出公诉,但是相关的当事人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自己受到侵害的话,也可以自己提出诉讼。